代理记账哪家好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财政部部长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办法》。现已公布,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代理记账申请、取得和管理资格,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事业单位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3条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事业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接受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模式。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4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适用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当向当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员工、监事的会计资格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专职人员在本机构从事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任职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每五天向申请人通报一次需要更正的内容。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规定的,视为受理。如果需要所有改正的申请材料,应予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通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申请人。代理记账许可证向公众公布。

(四)作出不赞成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7条申请人应当自行取得。代理记账自许可证签发之日起20天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设立、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机关登记。或者变更,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报告。它将被宣传。

代理记账组织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返还原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事业单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迁移的,离境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迁移到外地。代理记账有关机构的资料和资料,应当移送移民局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登记备案。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事业单位应当对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分支机构实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业务质量和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非会计机构单位或者会计人员应当受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下列业务:

(一)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会计帐簿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等。

(2)向境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订立。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定外,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分别承担责任;

(二)转移会计数据的程序和会计数据的签收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存要求和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移交。

第13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为本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写或者取得;

(二)指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并保存;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组织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信息。

(四)对于代理记账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退还需要补正的原始凭证的,应当及时补正。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事业单位及其雇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经营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拒绝委托人提出的不当会计处理、虚假会计信息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四)说明客户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问题。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代理机构为客户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如下:代理记账单位负责人和校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向外界提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监督检查业务情况。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全职员工的变化。

代理记账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获取代理记账有资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事业单位在运行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责令60日内改正;逾期不符合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批准。霍尔取消了它。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撤销手续。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撤销或者依法撤回;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拒绝改正,列入重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提醒实施。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职工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混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和客户的利益。

代理记账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3条客户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相或客户加入代理记账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4条擅自参与代理记账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代理记账在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产业组织,应当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其成员的诚信档案,规范其成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27条本办法所规定的“5天”、“10天”、“20天”、“30天”,是指工作日。

第28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29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30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颁布了《条例》。代理记账《行政办法》(财政部27号法令)同时废止。